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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鉴定结项办法

来源: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编辑: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发布时间:2016-12-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以下称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管理工作,严把鉴定结项关,确保推出政治方向正确、学术质量优秀、翻译水平较高的成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成果分为著作和期刊两类。著作类成果实行鉴定与结项分开、先鉴定后出版再结项的办法,未通过鉴定而出版的,予以撤项,并追回已拨付资助经费。期刊类成果实行年度检查和结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第三条 中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以下称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管理工作,严把鉴定结项关,确保推出政治方向正确、学术质量优秀、翻译水平较高的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成果分为著作和期刊两类。著作类成果实行鉴定与结项分开、先鉴定后出版再结项的办法,未通过鉴定而出版的,予以撤项,并追回已拨付资助经费。期刊类成果实行年度检查和结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成果出版(发行)时须在封面、扉页或版权页等显著位置标明受到中华社会科学基金(Chinese Fund for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资助,否则不得结项。

第二章 著作类成果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参考立项时专家评审意见,按预期计划完成项目后,直接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材料包括《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鉴定申请表》1份,成果原著1套,翻译定稿2套。

第五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收到鉴定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重点审核鉴定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质量和翻译水平等。

第六条 鉴定结束后,全国社科规划办以书面形式将鉴定是否通过的结果及专家修改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成果未通过鉴定的,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专家鉴定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重新鉴定。

第七条 成果通过鉴定的,项目负责人参考专家鉴定意见,对成果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立项通知相关要求完成成果出版。

第八条 成果出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项目结项。项目负责人为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的,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项目负责人为出版机构的,直接报全国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成果结项后,项目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应连续3年于每年11月份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成果出版后的社会反响;获奖等重要消息可随时报告。

申请结项材料包括《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结项审批书》1份、出版成果5套及其电子版1份。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收到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结项审批书》和出版样书后,进行结项审核,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通过结项的,拨付预留经费,发给《结项证书》。对未通过结项的,要求整改相关问题。

第三章 期刊类成果

第十条 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期刊类成果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项目负责单位在每年1220日前将项目年度报告和获资助后每期样刊2套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同时报送当年成果发行的社会反响。全国社科规划办组织年度检查。对通过年度检查的,拨付下一年度资助经费。对未通过年度检查的,通知项目负责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期刊类成果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结项申请,并可以提出继续资助的申请。

期刊类成果结项材料包括《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结项审批书》1份及其电子版,资助期内每期样刊5套。

第十二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提交结项的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期刊类成果进行结项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建议。对通过结项评估,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获得继续资助的项目,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发给立项通知。对通过结项评估但不予继续资助的项目,发给《结项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含)以后立项的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