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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编辑: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发布时间:2016-01-08

教思政司函[2014]2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范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教思政司函[2014]2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范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负责管理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以下简称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属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

  第三条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管理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推动广大高校教育工作者研究总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沿性、规律性问题,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分为:一类课题,研究年限为2年;二类课题,研究年限为1年;辅导员骨干专项课题,研究年限为1年。

  第五条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的立项工作由教育部思政司组织实施。经征集并确定课题选题后,发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和课题指南,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六条 教育部思政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立项评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委托研究方式立项:

  1.课题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

  2.不在课题申报期内,对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确有需要的。

  第七条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的结项工作由教育部思政司负责。课题结项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每年上、下半年各安排一次集中结项评审工作会议。原则上上半年结项的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下半年结项的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八条 到期不能完成项目者要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辅导员骨干专项课题不得延期。延期申请须经思政司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一律予以撤项。

  第十条 结项要求

  1.一类课题的结项条件是:有一本专著类成果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4篇以上论文,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二类课题的结项条件是:公开发表2篇以上论文;辅导员骨干专项的结项条件是:公开发表1篇以上论文,至少形成一篇与项目内容一致的研究报告。

  2.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完成或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成果内容须与立项内容一致,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案例集等。

  3.著作类成果必须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要有使用单位的采纳意见。出版社开具的拟出版证明、杂志社开具的拟发表证明不能作为申请项目结项的依据;

  4.最终成果(包括论文及著作)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资助”字样,含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未注明者不予承认。

  5.按照项目预算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合法合理的使用项目审批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部思政司统筹安排。

  一类课题的结项工作须在进行成果鉴定完毕后提出申请。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一类课题的成果鉴定,成果鉴定可采取通讯鉴定或者会议鉴定的方式进行。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将鉴定结果和结项材料报教育部思政司申请结项,最终由教育部思政司组织专家复审。

  二类课题和辅导员骨干专项课题原则上不需组织成果鉴定 。

  第十二条 项目成果著作权归属由教育部思政司与项目负责人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教育部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提出结项申请需报送的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

  2.项目研究成果原件1套;

  3.项目《立项通知书》复印件1份;

  4.项目《申请评审书》复印件1份。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思政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复印件)附于其后装订。

  第十四条 结项工作的办理

  教育部思政司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项单位报送的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结项意见。对确认可以结项者,教育部思政司下发课题结项通知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2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2次申请结项评审均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申请结项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7.涉密课题的课题组违反保密规定,已经造成重大影响。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部思政司会同有关司局进行公示并通报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责成所在学校追回已拨研究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