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
(2024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健全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提高课题研究成果质量,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细则》和《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负责重大招标课题和重点课题成果的最终鉴定工作。
第三条 省教科规划办委托市州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教科规划办”)、高等学校科研管理 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和学校承担的一般课题成果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送省教科规划办最终审定。
第四条 课题成果鉴定后,省教科规划办有权进行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工作。
第五条 课题结题鉴定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课 题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结题鉴定的质量关。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先提交并通过省教科规划办审核后方可正式公开出版。
第二章 成果要求
第七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一)重大招标课题以发布的公告成果要求为准。
(二)重点课题应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
(三)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应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考虑到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承担的课题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级别上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八条 专著或论文发表须注明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没有注明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至少为1篇代表作(著作、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与研究主题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条 研究成果必须源自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等不得作为课题研究成果提交鉴定。
第十一条 所有课题申请结题鉴定,均须填写《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评审表》,提交研究总报告。
第三章 免于鉴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课题研究主体成果,获国家级奖、省部级二等奖以 上的可以免于鉴定。奖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 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等。
(二)课题主要成果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完整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三)课题最终成果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教育研究》发表或转载,或有2项(含2项)以上在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四)课题负责人所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
第十三条 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须在《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评审表》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和转载的成果原件或复印件,按课题结题鉴定要求准备好其他相关材料,经省教科规划办核准后,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四条 重大招标课题不得申请免于鉴定。
第四章 鉴定标准与方式
第十五条 对研究成果从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五个方面进行等级分类评价,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结果,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免于鉴定的课题结题等级为优秀。
第十六条 采取会议集中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个别确需进行单独会议鉴定的课题,须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省教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建立鉴定专家资源库,由省教科规划办从鉴定专家资源库中遴选鉴定专家组织鉴定。鉴定专家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判断能力强。
第十八条 鉴定专家应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研究成果,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对研究成果提出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须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成果等级以及能否通过课题结题鉴定的明确意见。省教科规划办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判定课题鉴定的等级。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专家组集体评议,形成综 合性鉴定意见,提出能否通过课题结题鉴定的明确意见及鉴定等级,省教科规划办确认后在网上公布。
第十九条 每项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最多不 超过7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课题鉴定专家,同一单位参与同一课题鉴定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条 鉴定工作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建立鉴定专家信誉制度,表彰信誉良好专家,及时淘汰信誉不良专家。
第五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评审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向省教科规划办报送鉴定材料2套。每套材料包括: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课题成果评审表、成果主件(研究总报告)、 成果附件(书稿及合同、著作、已发表的研究论文)、相关证 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决策报告被采纳的证 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获准批复。除著作外,每套鉴定材料须统一用 A4 纸打印并左侧装订成册。
第二十二条 省教科规划办在收到鉴定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鉴定。鉴定工作原则上在收到鉴定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三条 省教科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审查通过的课题进行鉴定。第一次鉴定未通过并在研究期限内的,省教科规划办将鉴定意见反馈给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进 行修改完善,并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第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终止课题。逾期不申请二次鉴定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二次鉴定权利。
第二十四条 省教科规划办公示鉴定结果及课题成果,接受社会监督。课题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请,经省教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结题材料完备并通过鉴定的课题,省教科规划办向课题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寄发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重大招标课题在结题鉴定后,如需要公开出版著作的,应在一年内向省教科规划办提交出版成果。未能按时提交的,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记入不良信誉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在课题实施中,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或课题立项研究期限届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省教科规划办批准。课题被终止实施的,追回结余经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撤销课题并通报批评。课题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撤销课题并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结题鉴定材料,市州教科规划办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对课题的结题鉴定严格把关。把关不严的,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鉴定资格。
第三十条 记入不良信誉档案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记入不良信誉档案的责任单位和委托管理机构,酌情减少申报指标;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科规划办。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