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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24年5月修订)

来源: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编辑: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发布时间:2024-06-04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24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推动产出更多优秀成果,服务教育强省建设,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旨在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体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领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24年5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繁荣发展,推动产出更多优秀成果,服务教育强省建设,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旨在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体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引领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培养科研人才,不断提升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率先全面建成教育强省提供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第三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服务实践需求,激发创新活力,突出研究质量,注重科学管理,弘扬优良学风。

第四条 组织实施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推进数字赋能教育科研,建立健全各级教育科研

管理平台,逐步推行线上课题申请、评审、立项、结题鉴定、证书办理等工作,开辟教育科研新赛道,提升教育科研现代化治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教育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审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课题和重点课题选题指南;

(三)指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学科规划评审组工作,审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

(四)指导制定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作为全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省教育科学规划及课题选题指南;

(二)制定本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组织本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评审、检查与鉴定工作;

(四)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五)开展课题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教育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各高等学校,各市州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教科规划办”)受省教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教育科学研究人员申报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督促落实并提供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施的条件;

(四)配合省教科规划办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省教科规划办对省教育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各高等学校,各市州教科规划办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分学科设立学科规划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学科规划评审组成员由省教科规划办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 年。学科规划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定期开展教育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年度重大招标和重点课题选题指南提出建议;

(二)对申请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进行评审,提出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助建议;

(三)协助省教科规划办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对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五)推荐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省教科规划办根据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审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课题与规划

第十条 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 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教 育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课题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十一条 重大招标课题主要是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教育战略决策,以及对教育改革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确立选题,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立项研究,服务重大教育决策和政策的出台与实施。申请人应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预期成果质量较高。

第十二条 重点课题主要支持急需解决的重大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教育学科重要基础和前沿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而进行的研究,推动教育实践经验的理论化、体系化,具有研究潜力和原创性。申报重点课题评审未通过的,原则上不转立为一般课题。

第十三条 一般课题主要支持对推进教育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以及学科、教学等领域的实践研究,注重解决具体的、实际的问题。

第十四条 专项课题主要支持为了完成某类特定的任务或者目标而设置的课题项目研究,研究方向明确,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应用性。

第十五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本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

第十六条   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按省财政有关规定 给予资助,鼓励课题立项单位予以配套资助;一般课题、专项课题由所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视条件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十七条 建立全省教育科学成果文库,储备、推广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八条 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重大招标课题,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同时,主持并完成过省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项目。申请其他类别课题,课题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以上条件 的,必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同一个选题、同一个单位,只能一个课题组申报。

(四)每个申请者只能限报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9人,课题组每个成员最多只能参与2个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项目申请。在研的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在研的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组成员最多参与1个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项目申请。

(五)不得将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申报。凡在内容上与本人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类省级科研项目有 较大关联的,须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所申报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申请重大招标课题的,其课题名称须与指南保持一致,不得自行更改或添加副标题。申请其他类别课题的,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 累自主确定研究选题。选题名称表述要科学严谨、简明规范,避免引起歧义或争议。自拟选题与按项目指南申报的选题在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立项指标、资助强度等方面同等对待。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省教育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和高等学校将本单位审查合 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其他单位的申请书送交 市州教科规划办,由市州教科规划办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省教科规划办。省教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课题申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省教科规划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每次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规划组成员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规划组成员和其他专家不得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重大招标课题实行公开招标评审制度和现场答辩方式。其他课题采用会议独立评审、通讯评审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专项课题经项目承担单位初审通过后,按省教科规划办要求,统一申报,统一评审,统一公示,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鉴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评审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实操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重大招标课题评审采取现场答辩方式,由评审专家先独立打分、再综合评议、投票表决,并拟写评审和修改意见;会议评审、通讯评审等由专家组独立评审,根据得票数和总得分高低排序。

第二十六条 省教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课题并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省教科规划办将拟立项课题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5个 工作日。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 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教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不予立项决定持异议的,可以自立项课题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科规划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八条 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 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本人申请了本年度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教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 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和相关科研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省教科规划办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自课题立项研究期限届满前3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题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省教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题。

第三十三条 重大招标课题和重点课题须报送1篇决策咨询报告,反映最新研究成果,提出决策参考建议。决策咨询报告报送和采用情况作为结题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

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省教科规划办批准;省教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一)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专家鉴定为不合格,二次

鉴定仍未通过的;

(三)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科规划办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三)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五)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违规设立实验区、实验校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五)变更课题完成时间;

(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七)变更课题经费预算;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不予结题。

第六章 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三十七条 省教科规划办、市州教科规划办和高等学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及责任单位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及课题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形成制度性的工作机制。省教科规划办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 的课题研究成果,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市州教科规划办、高等学校等委托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 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课题研究成果,必

须同时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第三十八条 各课题管理单位和部门应根据课题成果的类别、性质、用途等,通过学术会议、学术期刊、专利申请、培训讲座、技术转让、企业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三十九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申请材料的,由省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课题已获得立项的,省教科规划办作出撤销课题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课题被终止实施的,追回 结余经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课题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四十一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课题研究条件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省教科规划办和市州教科规划办等委托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课题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课题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申报人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科规划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