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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编辑: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发布时间:2022-1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及《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及《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7号)等精神,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国家、省市等各类财政拨付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对经费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责任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经费管理体制。财务、科研、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规范行使。

 

第三章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与开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相关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项目研究内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有项目下达部门批复预算的科研项目按批复预算执行;无项目下达(来源)部门批复预算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达(来源)部门资金管理要求,项目组编制《湖北大学无批复预算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附件1),预算经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人文社科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财务处审核备案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预算编制科目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直接费用中除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费之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与之相关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以及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购置图书资料、采集数据、出版专著等产生的费用。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各类人员的酬金,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和专家的咨询费用等。对在鄂工作1年以上且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的外籍高层次科技人才,允许项目团队为其购买聘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项目组间接经费和管理费用。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费用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

1.中央财政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项目: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扣除设备购置费)比例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为25%,1000万元及以上部分(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为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2.省级财政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项目:200万元及以下部分(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为40%;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为3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为25%;1000万元以上部分(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为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为60%。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5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比例不超过60%;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的比例不超过40%;100万元以上部分的比例不超过30%。

3.其他财政科研项目

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规定核定。项目来源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参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执行。

第九条  管理费的计提。学校暂不提取间接成本,管理费计提方式如下:

间接费用单独拨款的科技类项目,管理费为间接费用总额的25%。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技类项目,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5%提取。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为批准经费的3%,其他社科类项目为批准经费的5%。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即为项目组间接经费。间接费用按照优先保证管理费用支出的原则进行分配。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组间接经费开支。项目组间接经费是指用于弥补项目组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项目组间接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既可作为绩效支出发放,也可作为项目直接成本的补充用于日常报销。主要支出范围如下:

1.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确定绩效发放金额,填写《湖北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分配表》(附件2),并在学校《个人收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2.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

3.科研工作邮电费。

4.通用设备购置费。通用设备购置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凭发票和物品清单报销,单张发票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供购(供)货合同。

5.专利维护费。

6.业务接待费用、交通费等。业务接待费、交通费参照湖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项目的结题审计费用等。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预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支付给个人的绩效工资、劳务报酬等,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四章 立账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由人文社科院或科发院分别根据项目立项批文、任务书、无预算批复科研项目预算表或科研合同审核、确认,会同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入账和经费预算下达。每一个科研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含购进口仪器设备)。具体办法详见《湖北大学科研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财政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用或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预算调整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项目下达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下达部门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部分预算调整,按照经费下达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预算调整无明确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对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自主调剂,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在研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3),已经结题的项目填写《湖北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统筹安排申请表》(附件4),报人文社科院或科发院、财务处备案,实施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调整。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可进行一次调整。结项优秀、良好的人文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可申请调增也可按原预算执行。调增比例为: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调整实施后,项目组须在年度报告、结题报告中对预算调整情况进行报告和说明。

第六章 经费转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转拨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合作申报转拨,指以学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全部经费由项目下达部门拨至学校,再由学校按科研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将部分课题经费转拨至其他单位。

(二)协作转拨,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而发生的科研经费拨付行为。项目负责人以预算批复或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填写《湖北大学科研经费转拨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预算批复或合同书办理。科研经费的转拨需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七章 经费决算与结算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工作须按规定和计划进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结题前一个月,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务收支明细账,对发生的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归类汇总。项目有其他合作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督促合作单位提供相应科研经费决算报告。财务处协助项目负责人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预先垫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等原因必须进行账务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详述账务调整的原因, 提供调账明细清单,学院和人文社科院或科发院签署意见后,财务处实施调整。

第八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结题)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来源单位)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项目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因项目未通过验收,或因故终止等原因,要求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来源单位)的收回意见,及时、足额退回。

第二十四条 结余资金可作为科研工作的直接支出,其中劳务费不超过结余经费总额的50%。

 

第九章 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坚持科研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目标、重结果转变。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对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类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未达到项目考核指标的,在证明充分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宽容失败,对项目验收允许总结处理,不纳入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诚信记录。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对违反本办法或国家有关科研项目及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监管人员相应的责任,严肃处理出现的违规行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研人员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科研人员,予以停止使用科研经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止项目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以后若干年度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开放课题和各类人才经费(开支范围为可开支劳务费、不能开支绩效工资)中的科研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校科发字〔2017〕13号)、《湖北大学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科技字〔2018〕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