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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湖北发展研究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编辑:湖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发布时间:2016-07-15

各相关学院: 为深入推进省政府核心智库建设,充分调动社会智力资源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湖北在新常态下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鄂政办发[2008]68号),开展湖北省...

 

各相关学院:
为深入推进省政府核心智库建设,充分调动社会智力资源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湖北在新常态下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北发展研究奖暂行规定》(鄂政办发[2008]68号),开展湖北省优秀调研成果和发展研究奖(发展研究类,即“湖北发展研究奖”)评选工作。请各相关单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
受理申报的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至8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行政楼515室 王亚平 13871158341

  

湖北大学社会科学处
2016 年7月15日

  

现转发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湖北发展研究奖的参评对象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省直机关和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省内各类政策咨询研究机构、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上述机构的研究人员,省政府咨询委员、省政府咨询委特邀专家等集体与个人的咨询研究成果。
各级党政领导的研究成果不参加评选活动。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成果的文体必须是咨询研究报告、决策建议等策论性研究成果,已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划等其它文件不属申报范围。
2 、研究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论联系实际,对促进湖北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和社会发展具有理论指导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
3 、研究成果被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采纳应用,对推动湖北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有明显作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有书面证明材料);研究成果虽未被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采纳应用,但经专家评审认为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须有专家评审鉴定书面材料)。
4 、申报成果必须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完成单位与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无异议。
5 、申报成果的产生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6 已经获得湖北省科技进步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级奖励以及本次已申报湖北省优秀调研成果奖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办法
1 、湖北发展研究奖评选采取限额推荐申报的办法进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每个单位限报5项成果;省政府咨询委员、省政府咨询委特邀专家每人限报1项成果;第一作者限报1项成果。
2 、省直机关和副厅以上事业单位由本单位主管科研的部门初审后按要求向评审办申报;省内咨询研究机构由其主管部门的科研管理部门按要求初审后向评审办申报;中央在鄂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由本单位负责科研管理的部门按要求初审后向评审办申报;民主党派、参事、文史馆员分别由省委统战部、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馆科研管理部门按要求初审后向评审办申报;省政府咨询委员、省政府咨询委员会特邀专家直接向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3 、设咨询委员会机构的市、州由本地区咨询委办公室负责所辖县(区)及同级部门参评成果的申报工作,按要求初审后向省评审办申报,没有设咨询委员会机构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由政府研究室负责申报。
四、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于2016年8月1日前向评审办提交下列材料:
1 、认真填写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印制的《湖北发展研究奖申报表》(可复印或者登陆“湖北政研网”www.hbzyw.gov.cn下载),推荐单位必须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加盖公章;
2 、申报成果原件。如申报成果超过10000字则应提供10000字以内的成果择要;
3 、成果应用证明或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必须是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或省政府咨询委员会主持的专家评审会所作的评审或鉴定意见)。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提供纸介质合订本一式五份,另单独提供10000字以内的成果择要单行本和电子介质(DVD光盘)一份同时报送,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评选程序
1 、申报。各地各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筛选,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时间内统一申报。
2 、审查。评审办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能参加评选。
3 、评选。评选分初评、复评、终审三个环节。初评,由评委对参评成果按奖项设置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出初评推荐名单和拟获奖项建议;复评,评委在初评的基础上再次进行筛选,等额提出拟获奖成果奖项。对拟获特等奖的项目必须进行现场答辩。终审,评审委员会对复评结果进行最终审查,确定公示名单。
4 、公示。评审办将拟获奖成果在《湖北日报》和“湖北政研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内,对拟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委员会反映,由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决。
5 、表彰。公示期满,报省政府批准后,对获得湖北发展研究奖的研究成果,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颁发个人奖励证书人数根据获奖等级和主要完成人在研究成果中贡献大小的排名顺序选取,特等奖不超过11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6 、监督。为防止评审过程的不正之风,由省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纪检监察的人员组成评审监督小组,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察,以保证评选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和湖北发展研究奖的公信力。
六、评奖组织与联系方式
湖北发展研究奖的评选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政府咨询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咨询委员会。